2002年,福州興建大學城,上街鎮和南嶼鎮大量土地被徵用。由於征收遇到困難,遂做出了對失地農民家庭考生報考大學城內高校降20分錄取的承諾。今年,該政策在加分考生名單公示一個多月後,因引發熱議而被叫停。福建教育廳稱,“這些不合時宜的臨時性政策”要逐步叫停。而閩侯縣教育局一工作人員表示,現在該局的執行壓力非常大。“維持現狀,加不了分的(其他鎮居民)不滿意;取消,上街鎮的也不滿意。”(7月4日《南方都市報》)
    眾所周知,在無所不在的城鄉之分、乾群之分以及各種雙軌制等形形色色的分類和不公平制度下,高考制度作為我國少有的一種對所有人都基本平等的機制,之所以暴露了那麼多弊端而無法叫停,就在於它無法取代的公平性。在近年來因各省自主命題和相應指標分配而引起了錄取比例的不平等和各種加分政策產生的不平等危機下,的確應當盡可能取消各種不合理政策,而不能再繼續增加。但另一方面,取消加分政策就會像閩侯縣教育局工作人員所說的那樣,引起被徵地農民的不滿。畢竟,他們的子女的加分權是用所失土地為代價換來的。如果當初不做出這樣的承諾,他們就不會讓政府輕易把土地徵去。取消加分承諾,不僅損害了他們與後代人的權利,也必然因為自食其言和反覆無常而影響政府的形象與公信力。
  正因此,叫停對被徵地農民子女的加分政策,不僅無法讓人拍手稱快,反而不由自主地引起對於不當政府行為甚至政策和制度的反思。福建省教育廳稱,福州大學城大規模徵地,由於當時補償標準偏低,許多村民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政府出於對被徵地農民的關心,出台了許多方面的照顧政策,其中包括加分政策。這不免讓人疑問,既是對被徵地農民的照顧,為何不採取公平合理的方式而非要採取這種製造不平等的方式?而且,政府也完全可以在土地補償費用外,對失地農民像城市居民那樣給予就業照顧、年老退休保障等城市居民權利。如果使被徵地農民得到合理補償並獲得可靠保障,而不是因為土地被徵而使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相信他們不會對抗徵地,政府也用不著為解決征收難題而採取這種降分政策。
  無可否認,征收拆遷的根本矛盾在於補償標準偏低,在於不合理的征收制度。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所征收土地按照原用途給予補償,而不是參照市場價格或出讓價值進行補償。而且,即使按原用途,也只補償六到十年的收益,即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雖經省級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又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限制在不得超過平均年產值三十倍的範圍內。這分明是以幾年的農作物收益權替代了土地的所有權,以區區幾年的農作物價值替代了永遠的土地價值。由此一來,即使征收市場價值幾千萬甚至上億元一畝的土地,只需給農民區區幾萬元補償費。這哪叫補償?可見,要有效解決征收矛盾,根本不需要對被徵地農民給予照顧,關鍵是少剝奪,真正給予土地價值補償。
  事實上,由於補償費的嚴重不合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現實中根本不可能得到嚴格貫徹,各地政府實際給予的補償大都是規定的好幾倍乃至幾十倍,甚至對農民為了多得補償款而違法加蓋的臨時建築物也不得不進行補償。否則的話,土地根本徵不動。然而,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所採取的這些現實策略,雖然有助於實現征收目的,但同加分政策一樣是公然違法的。這種為了目的不惜違反法律的權宜之計,即便實現了眼前目的,也會因為破壞法律和制度而危害長遠大業,並使權力事實凌駕於法律之上而與法治建設背道而馳,顯然不是理性之舉。
  作為法律的忠實執行者,政府與公權力只能遵守法律而不能違背法律。但如果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而遭到農民的普遍抵制徵不動土地怎麼辦?那顯然需要反思該法的合理性。如果認識到該法確實不合理缺乏有效實施的現實可能性,就應當在暫時停止徵地的同時,向立法機關反映情況要求及時修法,而不應在該法有效存在的情況下,違反該法的規定進行征收。否則,不僅不能對不合理的法律及時進行反思和糾錯而實現法律與制度進步,而且在這種有法卻又得不到認真遵守的混亂狀態下,永遠無法樹立起對法律的尊敬,法治大業更會遙遙無期。
  有鑒於此,應當改變以往那種為了目的不擇手段、為了實現個別正義而特事特辦的不遵守法律的做法。在嚴格執法會帶來不公和法律在現實中根本行不通的情況下,不能把法律拋在一邊,而應及時進行法律修改,實現法律的進步。而且,法律與制度進步也遠比實現個別目標和個別正義更重要。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編輯:SN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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